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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各地各界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东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是指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华东师范大学在各地、各界的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各种联谊性组织(以下简称校友联谊会)。

校友联谊会是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三条华东师范大学校友是指在华东师范大学(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的有关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其中,有关学校是指1951年组成华东师范大学的原大夏大学、光华大学、圣约翰大学等,以及后来整体并入华东师范大学的上海教育学院、上海第二教育学院、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林师范学校等;

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和以各种形式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包括通过进修、培训、函授、夜大、自考等方式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学生,包括以各种形式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也包括附属学校的学生。

教职工包括全职聘任的教师和员工,也包括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以及在校工作的外籍教师。

第四条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各地、各界成立校友联谊会,鼓励学校所属学院、学系等单位成立校友联谊会。

第五条校友联谊会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校友联谊会的名义从事有悖公序良俗、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校友会以及校友联谊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二章

第六条校友联谊会一般按照以下列方式命名:

(一)在国外、境外成立的校友联谊会,以华东师范大学+国名或地名+校友联谊会命名。

(二)在国内、境内各地成立的校友联谊会,以华东师范大学+地名+校友联谊会命名。

(三)在校内成立的校友联谊会,以华东师范大学+单位(或专业)+校友联谊会命名。

(四)根据行业成立的校友联谊会,以华东师范大学+行业+校友联谊会命名。

校友联谊会成立分会,参照上述原则命名。

第七条校友联谊会的名称,应在筹备设立之前报校友会批准。未经校友会批准,校友联谊会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校友联谊会应规范使用名称或简称。

第三章设立和撤销

第八条校友会鼓励和支持各地、各界校友筹备设立校友联谊会。

第九条校友联谊会设立的筹备工作由发起人负责。发起人可以由校友会指定,也可以由校友推选产生。

第十条校友联谊会的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发起人必须填写《校友联谊会发起人资格登记表》,提交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发起人负责召集校友代表组成校友联谊会筹备组,拟订校友联谊会设立的方案,并向校友会提交成立校友联谊会的申请报告。

校友会批准校友联谊会设立方案的,应向发起人发送关于授权组建校友联谊会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发起人应召集举行筹备会议,制订校友联谊会章程(草案),讨论校友联谊会理事会组成原则和建议人选。

校友联谊会的章程应符合《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并报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成立校友联谊会的人数一般不少于30名校友。参加校友联谊会的校友应提交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联络方式。

第十四条设立校友联谊会必须召开校友联谊会成立大会,通过校友联谊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一般情况下,校友会应派代表出席校友联谊会成立大会。在大会履行规定议程之后,由校友会代表宣布校友联谊会正式成立,并向校友联谊会授旗、授牌和印章,向校友联谊会负责人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校友联谊会可根据校友所在的地域、年级、班级、专业等,在本联谊会内设立分会。校友联谊会负责对所设立的校友联谊分会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校友联谊会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法规的活动,对校友会、校友联谊会声誉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经校友会讨论决定的,可以予以撤销或中止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校友联谊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校友联谊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根据校友联谊会的实际情况确定。

校友联谊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

长、副秘书长等职务。校友联谊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第十九条校友联谊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名单由各地选举产生后,由校友会备案并在校友会网站公布。

增补或更换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友会备案。

校友联谊会理事会到期换届的,应向校友会报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在拟定的换届大会日期前30天以上,向校友会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经校友会理事会同意后举行换届大会。

第二十一条校友联谊会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会相关工作。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一位副会长主持。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校友联谊会必须坚持以服务校友发展、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校友联谊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联谊会校友开展活动,沟通校友信息,增进校友联系,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帮助。

(二)关心支持母校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情况,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事业发展。

(三)关心和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四)根据各地校友会联谊会的实际情况,在校友会指导下轮流承办校友会年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校友联谊会理事会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向成员通报活动情况,向校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校友联谊会可以根据校友捐款情况,在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依法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由校友联谊会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接受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校友联谊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校友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