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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网络开盒”作为典型的网络失范行为,折射出部分青年在认知、情感与行为层面网络素养的不足。在认知层面,数字身份的虚拟性、匿名性与多重性,易使青年陷入自我认同的困惑,甚至引发价值观的偏离;在情感层面,圈层内封闭化的互动容易加剧情绪极化,滋生非理性表达;在行为层面,道德意识与法律观念的双重薄弱,则直接催化失范行为的发生。因此,网络素养教育不应仅限于工具性的风险防范,更应转向价值理性的培育,着力引导青年建立清醒的数字身份认同、理性的网络交往方式与自觉的责任伦理。教育内容则需贯通认知引导、情感培育与行为规范,全方位助力青年在数字生活中树立明确的价值导向与行为边界,实现从“约束”到“涵养”的素养提升。

    [关键词]  青年 网络素养 数字身份 思想政治教育


    随着互联网深度融入当代青年的日常生活,网络空间已然成为其获取信息、开展思想交流的重要场域。然而,网络空间的多样生态也对他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产生了复杂影响。《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未成年人上网技能有待提高,网络素养教育亟待加强”,与之相伴的各类网络失范行为问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在青年群体中出现的“网络开盒”行为,正是一种值得关注的新型网络失范现象。所谓“网络开盒”,“通常指未经他人同意,在网络上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意图羞辱、威胁、恐吓或惩罚被曝光者”。[1]一系列相关事件接连发生,无不折射出青年群体的网络素养危机。为此,本文将从认知、情感与行为三个维度,系统剖析“网络开盒”现象所折射出的深层素养困境,同时超越对个体道德的简单归责,力图揭示其背后可能存在的流量追逐、社群认同等结构性诱因,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教育应对路径,引导青年建立对网络生态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知。

    图片一、网络空间的认知困境:数字身份迷思与价值偏移

    身份指个体在特定社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吉登斯指出,身份确认过程就是一种“社会定位”的过程,“一种社会定位需要在某个社会关系网中指定一个人的确切‘身份’,不管怎样,这一身份成了某种‘范畴’,伴有一系列特定的规范制约”。[2](P78)现实世界中个体身份具有相对稳定性。当社会交往从物理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个人身份的构建逻辑发生了转变。数字身份所具有的可编辑性、多重性与表演性,使得身份建构出流动性、碎片化与情境化的特征。这种特点虽拓展了个体的表达自由与身份实验空间,也导致部分青年在网络认知中陷入数字身份迷思——表现为对虚拟身份与现实自我关系的混淆、对网络行为后果的认知偏差,以及对数字人格权边界意识的模糊。这种认知偏差,正是“网络开盒”得以在观念层面被合理化的重要诱因。

    第一,数字身份的建构特性会加剧青年自我认同的紊乱,并弱化其对网络行为后果的理性判断。不同于现实世界,数字身份具有可编辑性与表演性,使青年能够精心建构一个理想化的虚拟自我。这种经过美化的自我呈现,虽满足了青年在网络空间中的认同渴望,却也可能导致自我认知的扭曲。部分青年将虚拟空间中获得的关注误读为真实的社会认同,进而把强化该数字身份视为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当他们在现实中受挫时,便转向网络空间,通过“网络开盒”等攻击行为来攫取虚幻的控制感与成就感,甚至将其错误地理解为一种数字权力。

    进一步看,数字身份的多重性与流动性,也会影响青年对自我同一性的认知。青年常在不同平台使用彼此割裂的身份角色,持续的情境切换容易使其难以整合出稳定、连贯的自我认知,陷入虚实身份分离的认知焦虑与对现实身份的虚无感。[3]这削弱了其网络行为的内在连贯性与责任感。数字身份的隐匿性在认知层面营造出一种“免责幻觉”。匿名或化名的屏障使行为与现实责任的关联变得模糊,降低其对行为代价的预估,从而引发“网络去抑制效应”,即个体在网络匿名环境中更易突破现实身份约束,做出更具冲动性甚至攻击性的言行。[4]在该效应的影响下,青年易产生“行为无代价”或“后果不严重”的认知偏差,从而轻率地实施“网络开盒”等侵害行为,忽视这些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实质性伤害。可见,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数字身份的建构特性容易侵蚀青年稳固的自我认同与清醒的后果认知,为“网络开盒”行为提供认知层面的温床。

    第二,数字身份的交往特性加剧了青年在网络空间中的价值迷失。身份认同的确立本质上是社会性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P135)然而,与现实社会中具身化、情境化的交往不同,网络互动依赖于文字、图像或其他形式的符号表达。这种“身体缺场”的交流形态改变了青年对自我与他人的认知方式。在符号化的交互环境中,青年更容易将他人视为抽象的符号标签,而非完整的、具有丰富情感的生命主体;同时,由于缺少了面对面交流中的眼神、表情、肢体动作等非言语线索,他们在理解他人意图或判断信息真伪时,往往只能作表层解读,且更易受情绪支配。这种交往方式的转变,容易导致青年对自身及他人的数字身份产生误判,进而诱发极端行为。

    与此同时,这种符号化、去身体化的数字交往方式,恰好被内嵌于数字空间的流量经济逻辑所利用和强化。在这一逻辑主导下,极端言论与争议行为因能激发强烈情绪而更易被算法识别、放大与传播,从而异化为一种可量化、可兑换的象征性资本。这使得部分青年将“网络开盒”等攻击行为,视为快速获取可见性、建立影响力的策略。他人隐私由此被物化,从不可侵犯的人格权沦为可夺取、可交换的注意力筹码。而作为基础架构的平台算法,则通过持续推荐冲突性与噱头性内容,不断固化这种以对抗和表演为核心的交往模式。在此过程中,若青年缺乏对数字交往机制及其背后价值扭曲的批判性认知,便极易将算法赋予的流量热度误读为真实的社会认同,将极端的交往姿态错认为个性的彰显,从而在深层次上陷入由这一畸形逻辑所导致的价值迷失之中。

    综上所述,数字身份所特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多重性等特征,深刻影响当代青年的自我认知方式与价值判断逻辑,也凸显了网络素养教育在认知构建与价值引导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然而,当前相关教育在内容与方法上难以有效回应数字身份带来的认知与伦理挑战。一方面,现有网络素养教育内容较为单一,未能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心理特质与数字化生存现实,尤其在引导其辨析数字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关系、理解虚拟行为的情感与道德后果等方面着力不足。另一方面,面对多种网络文化与价值观念的冲击,传统灌输式、说教式的教育方式已难以契合青年的接受习惯与思维特点,无法有效激发其对复杂网络现象进行批判性思考,亦难以引导其在符号化、流量化的交往环境中坚守理性与共情。因此,在数字化生存日益深入的背景下,如何创新教育方式,引导青年树立健全的身份认知、抵御价值偏移,已成为网络素养教育亟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图片二、网络空间的情感失序:圈层互动激发情绪极化与非理性表达

    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社会交往的时空限制,“为那些原本可能社会生活狭隘的人提供了社会联系的机会”。[6](P446)青年群体基于相近的价值观念、兴趣偏好与情感体验,在网络空间中自发聚合并形成各类圈层。这些圈层在为其成员提供情感支持、归属感与集体认同的同时,也易逐步演化为情感异化的场域,其内部的情感逻辑会逐渐脱离个体真实感受,被群体规范、竞争心态等所主导和工具化。在“饭圈”“游戏圈”等组织化程度高、内部凝聚力强的圈层中,情感日益被系统性地动员与塑造。圈层通过共同符号、话语仪式等手段,使个体情感逐渐依附于集体目标,封闭的交流环境与趋同的价值标准则加速了群体极化的进程,理性讨论空间被压缩,情感表达趋向极端。在这种氛围下,对“圈外”或“对立面”的个体进行“网络开盒”,不再仅仅是孤立的情感宣泄,而被视为一种维护圈层认同、执行群体意志的情感实践。

    一方面,网络圈层的封闭性与同质性助长了群体极化情绪。在这些高度内聚的圈群中,成员间基于情感与认同建立起强联结,个体的态度与行为模式在无形中受到群体规范的牵引与制约。在算法偏好推荐与社群自主筛选的双重作用下,圈层内部逐渐形成坚固的“信息茧房”与“回音室”,持续强化既有观点、排斥异质信息。正如美国学者桑斯坦所指出的:“如果互联网上的人们主要是同自己志趣相投的人进行讨论,他们的观点就会仅仅得到加强,因而朝着更为极端的方向转移。”[7](P103)长期浸染于同质化信息环境中,青年群体不仅接触多种观点的机会被剥夺,更在情感共鸣与认知偏差的叠加效应下,逐步形成并固化偏激、排外的立场。这种封闭的信息生态明显窄化了其认知框架,推动其采纳“我们—他们”的二元对立叙事,将圈外人标签化、污名化,甚至视为需要对抗的“异己”。在此过程中,理性对话空间不断萎缩,情感动员与符号攻击逐渐成为维护圈层认同、彰显群体忠诚的主要方式。一旦圈层内部出现认知失调或遭遇外部挑战,这种蓄积的敌意与对立情绪极易被激活,并通过群体互动迅速升级。一些个体在更可能参与激进的集体行动,以极端方式“惩戒”他者、捍卫边界。“网络开盒”正是在此逻辑下,从个体攻击行为演变为一种群体驱动的符号暴力,成为圈层对外彰显力量、对内巩固凝聚力的扭曲手段。

    另一方面,圈层内部的群体动员机制,推动非理性表达升级为一种结构化的暴力竞赛。根据复旦大学“中国网络社会心态调查研究团队”的研究,“青年网暴活动呈现出话语动机私人化、动员方式社群化、演进趋势主动竞赛化等特征”。[8]在这一过程中,圈层内的“意见领袖”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凭借其影响力与话语权威,通过发布具有煽动性与导向性的内容,系统引导成员的情感走向与态度立场。“在群体的暗示、感染等心理作用下,个体观点和态度在群体传播的互动过程中会得到强化和加固,奔向更加激进或保守的非理性极端。”[9]这种极化过程进一步演化为有组织的攻击行为,在“饭圈互撕”等典型冲突场景中,往往存在明确的发起者、协调指挥者与分层执行者,使网络暴力呈现出高度规模化和等级化的行动特征。在此结构下,青年个体为获取圈内认同与归属感,常常主动或被动地放弃独立批判意识,极易受到意见领袖及群体氛围的塑造与支配。甚至在某些圈层中,“成功开盒”已被异化为一种身份资本与能力象征,开盒者可以获得地位、称号与虚拟奖赏等圈内回报。这种畸形的激励结构,将网络暴力转化为一场竞相升级攻击手段、争夺群体注意力的竞赛。更值得警惕的是,个体从中获得的情感归属与即时反馈叠加,使得“网络开盒”被包装为一种对圈层的忠诚度证明。于是,暴力本身从手段异化为目的。在竞赛逻辑的驱动下,个体与群体不断突破底线,最终导致网络互动中道德感的大面积消解与价值观的深层失序。

    面对网络圈层互动中日益显著的情绪异化现象,当前网络素养教育在引导青年进行情绪识别、调控与理性表达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因而未能有效介入并疏导圈层化情感结构中的非理性动力。一方面,现有教育未能有效提供针对“情绪茧房”的觉察与干预工具。在圈层内部,情绪具有高度的传染性与聚合性,个体情绪极易在群体认同的强化下迅速汇流为激烈、同质的集体情感。正如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所说:“在群体中,每种感情和行动都有传染性,其程度足以使个人随时准备为集体利益牺牲他的个人利益”。[10](P17)当相关事件触发圈层共同情绪时,愤怒、敌对等感受会瞬间弥漫,形成压倒性的情感洪流。然而,现行教育往往更多停留在对情绪的事后批判,对青年如何在情绪蔓延初期进行自我觉察、如何在群体情感压力下保持必要的心理距离的引导尚显不足。这使得青年在面对集体情绪动员时,缺乏“暂停”与“反思”的能力,只能被情绪逻辑裹挟,从众参与非理性行动。另一方面,当前教育未能完全深入圈层化的情感生成语境,难以实现情感能量的理性转化。网络情绪往往嵌套于特定圈层的叙事与话语体系中,而现有教育在内容与形式上往往脱离这一具体语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既未能有效回应青年在圈层中的真实情感需求,也未能触及推动情绪蔓延的群体心理机制。其结果是,即便青年在认知层面认同理性表达,情感上却仍深陷于圈层所建构的情绪循环中,知行脱节。

    图片三、网络空间的行为失范:道德与法律意识双重的淡薄

    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1](P22)道德与法律共同构筑了社会秩序的根基。在网络空间中,这一根基却面临一种深刻的逻辑裂痕——许多在现实生活中遵纪守法、言行得体的青年,一旦进入网络环境,其道德敏感度与法律敬畏心便可能出现显著滑坡。这并非简单的“人格分裂”,而是网络环境的结构性特性对个体认知与判断进行系统性重塑的结果。匿名性弱化了现实身份的约束,身体的缺场消除了面对面交流中的情感压力,言行的非同步性延缓了行为后果的显现,这三重特性叠加,共同催生了一种“低约束、高情绪”的交往情境。在此情境中,个体容易不自觉地调低自我要求,原本清晰的行为边界,在情绪裹挟与群体氛围中,可能被暂时性地悬置或重构。因此,“网络开盒”等极端行为,正是这种“网上网下行为逻辑割裂”现象的集中爆发。它不仅仅暴露了部分青年网络素养的短板,更深层地揭示了数字环境如何通过其特有的架构,潜移默化地松动个体的责任认知,从而为失范行为提供了土壤。

    第一,网络空间的独特结构特质不断冲击传统道德的运行环境与逻辑,为“网络开盒”等行为提供了一套自我合理化的扭曲伦理叙事。网络道德是现实道德在数字空间的延伸,是网络活动中应遵循的伦理准则与行为规范。然而,其有效运行高度依赖外部约束与个体自律的协同。在网络环境中,这种协同机制正遭遇结构性瓦解。一方面,“去中心化”特质削弱了道德规范的外部约束力,催生评判标准的个人化与碎片化。传统道德依赖的社会监视、舆论压力与权威引导在网络中被稀释,部分青年的道德自律随之松动。在“网络开盒”等事件中,参与者常援引“正义”“真相”等抽象概念,实则将其私化为情绪宣泄与立场攻击的工具,从而完成对行为的道德包装。公共伦理让位于个人或圈层内部的“情境性道德”。另一方面,匿名性所带来的“责任分散”心理,系统性侵蚀了个体的道德主体意识。在群体匿名环境中,个人责任感极易被稀释,行为代价感知显著降低,攻击行为甚至演变为换取圈内认同的“道德表演”,个体在融入群体的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调低或悬置自身的道德标准。更深层地,圈层化互动加速了这套扭曲伦理的“内循环”与正当化。在封闭性或高黏性的社群中,基于共同情绪与立场的“共识”不断被生产、强化,形成一套自洽的局部伦理。于是,“开盒”不仅不被谴责,反而可能被塑造为“惩戒异己”的英勇之举。这套内部叙事不断消解普遍性道德共识,从而为暴力行为披上了“道义合法性”的外衣。

    第二,网络法律法规在青年认知与实践层面存在断裂,导致部分青年对“网络开盒”的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缺乏清晰认知与内在敬畏。尽管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框架,明确将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纳入法律保护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12](P192)但许多青年仍将这些条文视为抽象、遥远的规范,而非与自身网络行为直接相关的刚性约束。首先,在认知层面,青年对“网络开盒”所涉违法性普遍认识模糊。在部分青年的观念中,隐私权并未真正转化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益。他们往往低估擅自公开他人信息的行为性质,不清楚此类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甚至触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刑事红线。例如,部分自媒体账号以“为去世博主建立电子档案”为名,公开逝者生前未曾主动披露的个人信息。事实上,逝者同样享有隐私权,“一个人在离世后仍享有保护其名誉、尊严、形象、私密信息与记忆不受侵害的权利”。[13]青年群体对相关法律认知的不足,进一步加剧了此类行为在网络空间的蔓延。其次,在行为层面,即便具备一定法律认知,青年在网络群体情境中仍易出现知行分离。在“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与圈层内部的情绪裹挟下,个体容易将法律底线让位于群体认同与即时情绪。法律上的“应然”在此时被实践中的“实然”所替代,“网络开盒”被看作一种“高风险却未必追责”的博弈手段。这种认知与行为之间的鸿沟,不仅会削弱法律的预防与震慑功能,也使部分青年在群体行动中主动或被动地踏入违法地带。

    在回应网络空间的上述挑战时,当前的道德与法治教育存在一定短板,教育内容与方法尚未完成与数字化语境相适应的相关转型。一方面,从道德教育层面来看,现有教育未能有效介入网络空间对传统道德框架的冲击过程。教育内容往往将现实道德规范直接平移至网络,却未能深入剖析去中心化和匿名性如何具体地弱化道德约束,并催生“道德标准私人化”这一现象的。这使得教育脱离青年在圈层互动中真实的道德决策情境,无法帮助他们辨析所谓“正义”背后的伦理谬误。另一方面,从法律教育层面来看,当前的法治教育滞后于网络行为的法律定性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知行脱节”问题。具体来说,现有的法治教育多以法条宣讲为主,缺乏案例化、场景化的深度阐释,无法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中的抽象条文转化为鲜活、可感知的法律风险警示,一定程度地导致青年难以在群体情绪高涨时调用法律理性来进行自我约束。

    图片四、价值涵养与行为规范:推进青年网络素养教育的多维路径

    在数字化生存日益成为常态的今天,网络素养不仅是一项技能,更构成了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青年能否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网络意识,提高建网用网管网能力,加强师生网络素养教育”,“遵守网络行为规范,养成文明网络生活方式”。然而,面对“网络开盒”等新型失范行为所暴露出的深层素养危机,当前教育在内容、方法与机制上均显滞后,难以回应数字社会对青年在认知、情感、道德与法治素养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必须立足数字时代的发展现实,形成目标清晰、内容科学、方法有效的网络素养教育,切实引导青年在网络空间中明辨是非、恪守底线、践行责任。

    一方面,从教育目标来看,网络素养教育应超越单纯的风险防范,致力于培育青年形成清醒的数字身份认同、理性的网络交往能力与深厚的网络责任伦理。具体来说,要引导青年在虚拟环境中建立稳定的自我认知,理解自身行为在网络生态中的影响,形成在匿名、流动的数字化情境中坚守道德与法律底线的内在品格。为此,需推动网络素养教育从工具理性层面向价值理性层面跃升。所谓工具理性导向的网络素养教育,将技术的传授和应用视为教育的内在目标,侧重于培育专业知识、技术操作等工具性素养。而价值理性导向的网络素养教育,“不仅注重个体的认知能力,更注重个体在情感、道德、理性、媒体等面向的反思;它不是要将既存的客观价值或独立于个体之外的理论灌输给教育对象,而是要培育出个体主动性的行动力量”。[14]

    具体而言,“价值理性”导向的网络素养教育应围绕以下三个核心维度展开。一是培育青年群体的网络主体意识。青年不只是网络素养教育的对象,更是具有自主意识和能动性的参与者,他们能够主动选择、接触并运用各类媒介资源。教育应秉持自我管理的理念,强化青年作为网络原住民的主体意识,在实际的网络参与和互动中,培养其信息分辨与选择的能力,以及合理利用网络信息的能力,以此实现网络素养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提升。二是培养青年群体的批判性思维。网络素养教育的目标不仅在于提升青少年对媒介的基本认知与理解能力,更重要的是培育他们作为独立主体的批判性意识与能力。这种批判意识意味着个体“能够质疑生活中看似理所当然的事物”,并“基于对技术及其情境的理解,以更严谨的方式思考自己的技术使用”。[15](P82)当面对存疑或具有伤害性的网络内容时,青年应具备质疑的意识,主动追溯信息来源、辨别信息真伪,避免成为网络暴力的间接参与者。三是培育青年群体在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感。作为网络使用主体的大学生,应当主动承担维护网络文明、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责任,成为网络道德秩序的建设者、维护者与推动者,自觉维护天朗气清的网络环境。总而言之,网络素养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要培养新媒体时代下会思辨、有见识、讲道德、颇具行动力的数字公民。

    另一方面,在教育内容层面,亟待构建贯通认知、情感与行为规范的系统化网络素养教育体系。其中,网络认知要求青年科学理解数字身份与现实身份的辩证关系,并精准把握网络空间中的价值序列与权力结构;网络情感指向个体在网络互动中的情绪管理与跨情境共情能力,深刻影响其网络交往的态度与方式;网络行为直接关乎空间秩序的维护,是认知与情感的外在表现与最终规约。当前,“网络开盒”等失范现象的滋生,暴露出既有教育在认知引导、情感培育与行为规范上的乏力。为弥补这些短板,网络素养教育应着重在以下方面发力。

    第一,深化网络认知教育,引导青年超越表层现象,建立对网络环境运作机制的系统认知。一方面,需引导青年认识到,数字身份并非现实身份的简单延伸,而是在平台规则、社交互动以及自我展示的过程中不断被塑造的产物,且数字形象的管理与展示常受到流量逻辑的隐形驱动。因此,要破除对“网络热度”与“虚拟人设”的迷思,帮助青年在数字自我与现实自我之间建立清醒的、批判性的联结,避免将自我价值过度捆绑于网络反馈。另一方面,网络素养教育需揭开算法推荐与数据收集机制的运作逻辑。例如,“AI智搜”等工具未经允许采集、整合网民个人信息,都暴露出算法可通过隐蔽爬取、信息茧房等机制,形塑用户的信息环境、侵蚀个人隐私边界。可结合社会热点事件,分析极端情绪与对立立场如何在算法助推下被放大与扩散,使青年理解网络冲突背后的技术动因,培养对信息环境的技术批判意识。通过这种系统解析,网络认知教育才能真正赋能青年,使其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保持清醒、自主与理性,建立基于结构理解的价值判断力与行为免疫力。

    第二,加强网络情感教育,提升青年在网络交往中的情绪调节、理性表达与共情能力。当前,网络互动特别是圈层化互动中,同质化社群内部情绪易被不断强化、放大,形成封闭的情感闭环,并在群体压力下催生极端言论与行为。为此,网络情感教育成为网络素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教育应引导学生深入理解网络社群中情感如何被塑造、传播与动员,培养他们情绪觉察与批判意识。例如,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愤怒循环”“道德化标签”等常见情绪传染路径,帮助青年识别自身及他人情绪背后的传播机制与潜在目的,培养其在情感裹挟中保持清醒觉察与批判性距离的能力。另一方面,开展情境化情绪调节训练,帮助青年养成理性表达的习惯。例如,设计贴近网络真实交往情境的练习模块,模拟遭遇挑衅言论、围观群体冲突、应对隐私泄露等场景,指导学生运用“情绪标注”“认知重评”“延时回应”等策略,在情绪高涨时主动暂停、反思再回应,从而在交流中降低冲突升级的可能。除此,还应该在教育中创设跨社群对话的机会,引导青年理解不同立场背后的情感逻辑与生活经验,打破情感茧房。以此推动青年在网络交往中实现从情绪本能反应到情感理性管理的转变,构建更具包容性与建设性的网络互动文化。

    第三,细化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筑牢知行合一的行为防线。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与疏离感,常使青年疏于对行为后果的具象认知,使得行为规范难以内化为青年的自觉意识。因此,教育必须超越简单的道德说教与法条罗列,通过以道德涵育内驱力、以法律厘清边界线的协同路径,系统引导青年建立稳固的行为认知框架。一方面,深化“情境化慎独”训练,将道德自律转化为可操作的能力。道德的本质在于精神自律,这在匿名化的网络空间中尤显关键。教育不应停留于倡导,而应设计具体情境,通过道德推演引导青年在发布争议言论前,逐步推演该行为对特定对象可能造成的真实伤害;或通过角色代入练习,使其在群体性攻击中,能将抽象的“靶子”还原为具有多重社会关系的鲜活个体。《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网上行为主体的文明自律是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基础”。[11](P20)此类训练正是为了夯实这一基础,推动青年完成从被动他律到主动自律的深层转变。另一方面,开展系统性法治教育,将法律底线转化为清晰的行为指引。法律是行为的刚性边界,其教育目的在于使青年“知止”。例如,在法律层面,不仅要阐明“网络开盒”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条款,更要系统揭示从信息非法获取到网络暴力施压的全链条法律责任;解析各平台社区规则及其执行逻辑,厘清平台治理与法律底线的关系,避免产生“封号”即惩罚终点的误区;通过模拟法庭等形式,具象化展示失范行为对受害者及网络生态造成的多重损害;等等。通过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深度融合,使青年不仅知晓行为界限所在,更从情感与理性上认同这一界限,最终在网络空间实现真正的自我规制。

    总而言之,新时代青年网络素养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引导其在享受数字技术红利的同时,深刻认知并主动承担与之相应的个体责任与社会伦理,从而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中锚定价值坐标、明辨行为边界。这不仅是遏制“网络开盒”等失范现象的治本之策,更是培育能够引领未来数字文明发展的新时代青年的必由之路。(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徐叶灵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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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闫方洁.从“释放”到“赋权”:自媒体语境下媒介素养教育理念的嬗变[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5,(7).

    [15] Ávila JuliAnna. Critical Digital Literacies: Boundary-Crossing Practices[M]. Leiden:Brill,2021.


    【作者】齐卫平,1953年出生,浙江慈溪人,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期从事中共党史党建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潮变迁、共产党执政实践和理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和理论、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等。

          

      当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这是巩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有助于推动“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保障。

    01   政绩观正确与否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当干部就要干事,就要创造业绩,否则是立不住的。创造业绩,必须解决好为谁创造业绩、创造什么样的业绩、怎样创造业绩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好政绩观问题。”政绩观问题非常重要,尤其是对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不断创造出色政绩才能显示党的卓越领导能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首先,区别于语义较宽泛的成绩、成就、业绩等词,政绩一词具有政治含义,特指执政党治国理政作出的成绩、成就和业绩。政绩的政治含义赋予它以党领导国家发展绩效的语境,是一个带有价值意蕴的词语。政绩有大小和多少之分,可以通过具象显示进行定量评估。政绩还有正确与错误的问题,需要通过综合评价形成定性判断。衡量政绩必须坚持定量评估与定性判断相统一,不仅要看政绩的大小和多少,而且还要有正确或错误的是非判断。这就是说,衡量政绩不是简单以算法的数据为标准,不解决好为谁创造业绩、创造什么样的业绩、怎样创造业绩的问题,创造再大再多的政绩也可能损害党和国家的事业,不符合正确政绩观的要求。

            其次,政绩正确与错误的区分形成价值意蕴上的是非判断,是与非的背后就是政绩观的问题。如果说政绩是成绩的具象,政绩观则是理念的体现。创造政绩受动机的驱使,动机不良就会偏离政绩观的正确方向。从理念维度加以认识,政绩观是中国共产党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思考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给出的答案,也是回答为谁执政、为谁用权、为谁谋利这个根本问题的答案选择。思想指导实践,理念支配行动,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才能创造正确的政绩,错误的政绩观必然使政绩变味走样。

           怎样理解政绩观正确与否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第一,政绩观事关党的根本宗旨贯彻落实。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实践中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贯彻党的根本宗旨提供了实践遵循。这个根本宗旨彰显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本质,规定了政绩观的政治立场和正确方向。“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党的根本宗旨以人民为服务对象,内在的逻辑就是必须坚持为民办事、为民造福的政绩观。历史证明,贯彻党的根本宗旨使党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中国人民以此为据建立起对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信任和长期执政的支持。因此,党创造的政绩必须体现人民的利益,符合人民的诉求,让人民高兴和满意。判断政绩观正确与否,以是否贯彻落实党的根本宗旨为原则,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对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政绩观事关党性的淬炼。党性是政党性质、本性、品格、情操的综合体现,规定着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言行举止的价值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决定一个人如何的是品行,决定一名党员如何的是党性。”中国共产党以坚持党性进行革命性淬炼,历经磨难而不衰,千锤百炼而愈强。历届党中央领导人反复强调党性与人民性是一致的,党员、干部以党性立身、立业、立言、立德,就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绩观与权力观直接相关,端正权力观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基础。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创造政绩必须把权力用于为党和人民做事,敬畏权力、慎用权力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内在要求。党性强不强决定政绩观正不正,歪用、滥用、乱用权力严重破坏党性,“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以正确使用权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对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政绩观事关党的初心使命坚守。中国共产党明确“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创造政绩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初心、宗旨”。守初心就是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担使命就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们党才能长期执政,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老百姓才能生活更加幸福。”坚守党的初心和使命,决定着党会不会变质、变色、变味,作出政绩图什么、政绩用在哪里、怎样创造政绩,都折射着初心使命的坚守。对党员、干部来说,坚守初心使命人生才有更高的奋斗起点,干事才有不竭的精神动力。以恒守初心、担当使命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对确保党的基业长青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政绩观事关人民对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政绩以创造成就而呈现,人民通过党治国理政的政绩形成信任建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取得革命胜利的伟大成就奠定了人民政治认同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大步迈进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飞跃,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状况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政绩斐然。这些成就来之不易,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的结果。这样的政绩弥足珍贵,是中国人民把党视为主心骨的依据。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有助于增强中国人民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对坚定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由上可见,政绩观决不是小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极其重要。党中央要求必须不断创造政绩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各级领导干部主观上也都想创造出政绩,但政绩观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发生偏差。现实中,一些错误政绩观对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仍有或多或少的影响,以致在干事作为中迷失方向。深刻认识政绩观正确与否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兴衰成败的道理,必须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02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举措

            中国共产党在一百多年历史实践中取得的伟大成就,汇集成一幅党团结人民创造辉煌业绩的全图谱。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必须以不断创造新的政绩不负历史,以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回报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回顾历史,不是为了从成功中寻求慰藉,更不是为了躺在功劳簿上、为回避今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寻找借口”,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是为了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做好现实工作、更好走向未来。政绩辉煌容易使人在赞颂表扬中骄傲自满,成就卓著容易使人在鲜花掌声中精神懈怠。防止骄傲自满、克服精神懈怠,必须持之以恒加强党的建设,始终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党中央部署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体现党的建设永远在路上迈出的新步伐。

           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中始终高度重视执政业绩的创造,提出政绩观问题不是偶然的。习近平同志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曾发表过《“潜绩”与“显绩”》《树政绩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凡是为民造福的事一定要千方百计办好》等文章,指出必须反对急功近利的“显绩”,多做立足长远、惠及后代的“潜绩”,强调“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党的十八大刚结束,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了政绩观的问题。2012年11月15日,他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发表重要讲话时明确指出,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是形式主义的根源。2014年3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在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严厉批评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说大话、搞大场面、铺大摊子,为捞取功名不惜做假账、玩数字游戏、报虚假政绩,强调“这些做法害己害人,是要不得的”。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干事创业一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2019年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反对形式主义要着重解决工作不实问题,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克服浮躁情绪,抛弃私心杂念。”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反复论述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性,一系列重要观点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作了历史铺垫,其丰富的论述和深刻的思想需要认真学习和深刻把握。

           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以重点转变党的作风为切入口,以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为徙木立信之举,以扭住不放、一抓到底的韧劲和耐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效推动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向严紧硬的转变,全面从严治党创新实践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党创造新时代的显著政绩提供了重要保证。从党的十八大到党的二十大以来,持续开展的历次党内学习教育实践活动,虽然主题、专题各有侧重,但端正党风,反对各种歪风邪气的要求贯穿其中,起到了扬清激浊的作用。错误政绩观也是不正之风,全面从严治党既严厉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懒作为等问题,也必须坚决反对急功近利、好大喜功、追求虚荣的错误政绩观。有的领导干部受“唯GDP”的政绩观驱使,违背规律作决策定举措,违反党纪党规干事作为,无视代价上项目,滥用权力造政绩,造成危害人民利益和留下发展后患的结果,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加强正确政绩观教育,克服错误政绩观的影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求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上重要议程。

           从全面从严治党发展逻辑看,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进一步延伸。以正确政绩观反对错误政绩观,表明纠治党内不正之风的再发力。创造政绩是领导干部的应有担当和应尽职责,但政绩观出问题祸害极大,既危害人民利益,又破坏党的形象。错误政绩观与党的优良作风格格不入,以此作出的政绩不仅为人民所反对,而且也严重腐蚀党的健康肌体。为谁创造政绩、创造什么样的政绩、怎样创造政绩,从根本上说是理想信念问题,而具体表现则是党的作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明确揭示了错误政绩观与不正之风的关系:“形式主义背后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有的领导干部为了捞资本、谋升迁,不惜动用人力物力财力,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领导干部“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重显绩不重潜绩,重包装不重实效”。错误政绩观驱使下的这些表现,要么以脱离实际的蛮干包装政绩,要么以破坏人民利益的乱干追求政绩,对党的优良作风带来巨大杀伤力。正确政绩观树立不起来,错误政绩观得不到有力纠治,党的作风建设取得的成果难以巩固,党和国家事业难以顺利发展。

           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看,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是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建设的重要决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重点纠治党风过程中打响了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以高压态势全面发力、精准发力、持续发力,取得了压倒性胜利。“腐败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斗争。”党内不正之风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多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发端于不良习气,而且助长不正之风蔓延,因此必须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使纠治党风与反腐败斗争同频共振。从现实披露的一些案例可以发现,行贿、受贿、贪污的犯罪行为大量发生在有关决策部门实施的重大项目中,工程招投标异化为“围猎”干部的瞄准点,巨额资金成为贪为己有的目标物,“塌方式腐败”集中发生在“面子工程”“形象工程”的大项目中。许多腐败的发生正是错误政绩观导致的,一些领导干部做事动机不纯,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一些领导干部为追求政绩不规范使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为行贿、受贿、贪污提供了犯罪的空间。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作用于“三不腐”一体推进,有助于增强抵御被“围猎”的思想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堵塞发生腐败的漏洞。

            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相联系,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加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武装和理论指导。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巩固新时代党的作风建设取得的成果,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是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

    03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证

          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一个显著优势是能够整合条条块块的资源办大事,凝聚方方面面的力量创政绩。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的制度安排,决定了政绩观在国家层面上的意义建构。与西方国家把政党建设与国家运行分离的政治逻辑不同,也不同于国外一些竞争型政党,执政党为赢得选举,往往将政绩与选票绑定,甚至出现“为选票而造政绩”的现象,中国共产党执政创造政绩的目的是推动国家的整体发展,中国发展得好不好是检验中国共产党政绩的重要标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党的事业和国家的事业是合为一体的,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利益诉求、发展取向、建设目标形成高度的契合性。这是中国之治的成功秘诀,也是中国发展的亮点经验。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决定了“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根本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要求把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与推动国家整体发展相联系,把创造执政政绩与实现国家利益相结合。国家层面上政绩观的意义建构对党长期执政实践提出更高要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保证。

          第一,坚持以大历史观和胸怀天下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大历史观和胸怀天下,对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方法论意义。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人民“发后力”追赶现代化潮流,立志赶超世界发达国家,提出“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由于在外部封锁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我们对现代化的认知受到束缚,探索中遭遇了一些挫折,留下深刻教训。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解放思想摆脱各种束缚,创新方法开辟新路,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为坐标,拓宽了对现代化的认知视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提高科学思维能力,贯通历史、现实、未来,深刻把握现代化发展规律,以长远的战略眼光摆脱短视思维的束缚,以宽阔的世界胸怀引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第二,坚持以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抉择的关键一招,深刻改变了中国的前途命运,开创、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国家建设带来蓬勃发展的生机活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守正创新,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布局,明确了党的国家工作的全面要求、战略重点和主攻方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概念,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决不能动摇,但创造政绩不能以经济发展指标为单一目标。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创造的成就构成政绩的整体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路径选择。

           第三,坚持以制定和实施规划引领发展的实践方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社会主义以制定计划和规划引领发展,保证国家建设发展的连贯性、长久性和可持续性。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制定第一个五年计划到提出“十五五”规划建议,以规划引领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强国建设的实践方略。“科学制定和接续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重要政治优势。”这个优势体现在,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相统一,把落实党的全面领导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统一,把贯彻党的全面领导与部署各方面各领域的建设相统一,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创造人民更加美好的生活相统一,作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理念”,把确保各项任务胜利完成作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的目标导引。

           第四,坚持以锚定战略目标一张蓝图干到底的奋斗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需要不懈努力、接续奋斗。”从新中国成立后提出建设“四个现代化”的构想,到党的二十大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四个现代化”、“三步走”战略、“两个一百年”战略目标、“两个十五年”阶段性安排,构成一张蓝图干到底的路线图和实践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一个个战略目标相衔接、一项项部署相贯通不断向前推进,强国建设形成内涵丰富的体系,包括金融、教育、航天、科技、人才、体育、网络、制造、交通、文化等建设目标的指向。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锚定这一战略目标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奋斗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担当,也是以一张蓝图干到底的精神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现实需要。

           因此,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创造政绩要服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个根本目的,既要克服畏难情绪战胜困难,又要发扬主动精神积极有为。必须明白,政绩不可能坐等而来,需要呕心沥血地干;政绩不可能向谁去要,需要亲力亲为地去做;政绩不可能轻轻松松创造出来,需要化大力气闯关过坎。不断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转化为实践力量,才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道路上走深走远。

    04  新时代新征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实践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取决于理论满足现实需要的程度,理论作用发挥的效度取决于理论见诸实践的深度。”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端正理念的理论命题,更是付诸行动的实践遵循。在开启“十五五”新征途的当下,以什么样的姿态创造政绩、用怎样的政绩回应时代要求,鲜明地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无愧实践、不负人民、回应历史,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意愿,把正确政绩观落实到行动之中,必须在实践中遵循以下重大原则。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干部干事相统一,创造政绩对标对表党中央的精神和要求。无论担任什么级别、处于哪个工作岗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干部干事不可违背的根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现实中存在党的领导被弱化、虚化和边缘化的现象,提出一系列深刻论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制度优势、最大的中国国情,强调动摇、放弃党的领导将犯颠覆性的错误。政绩观出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违背党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干事自行其是乃至逾越底线是错误政绩观的行动逻辑。有的干部为了追求政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以违反党纪党规谋政绩;有的干部欺上瞒下,玩数字游戏包装政绩,不惜制造“虚假政绩”“水分政绩”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有的干部地方主义严重,作决策做事情眼光局限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罔顾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这些现象是决不允许存在的。与党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对标对表,是干部创造政绩的根本遵循。

          第二,必须坚持党性淬炼与人民立场相统一,创造政绩用于造福人民的目的。造福人民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政绩的唯一选择,坚持人民至上必须树立造福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把创造政绩用于造福人民。“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政绩不用于造福人民就是“虚假政绩”,人民没有获益的政绩就是“形式政绩”,人民反对可看不中用的政绩,为民造福的政绩观体现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内在逻辑,提出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发扬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优良作风的要求。政绩要让人民得实惠,必须坚决反对一切争面子、博眼球、造形象、求表扬的“政绩工程”,杜绝任何危害人民利益的创政绩行为,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赋能政绩创造,以不断为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肩负起创造政绩的责任担当。

           第三,必须坚持理想坚守与现实工作相统一,创造政绩贡献于党和国家的事业。坚定理想信念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一些党员、干部出这样那样的问题,说到底是信仰迷茫、精神迷失。”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才能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好当下的事,就是向着最高理想进行实实在在的努力。创造政绩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脚踏实地,一方面必须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另一方面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创造政绩着眼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

          第四,必须坚持显绩创造和潜绩考量相统一,创造政绩注重长远发展的利益。“显绩”指能见的政绩,“潜绩”指隐含的效能,显绩具有即时性,潜绩往往见效慢、利长远。领导干部在任期间作出显绩是必须和必要的,但不能以造成对未来发展的危害为代价。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作出显绩,不惜动用大量资源追求“短平快”的效益,给长远发展留下严重隐患,功利主义的政绩观贻害无穷;一些领导干部脱离实际求显绩,浪费物力财力人力铺大摊子、搞大项目、做大动作,留下无法收拾的烂账,官僚主义的政绩观害死人。衡量显绩与潜绩必须统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领导干部创造政绩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既要注重短期效应,更要考虑中长期效果,多做能让后人乘凉的“栽树工程”,不做抽水捉鱼的“竭泽工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领导干部干事作为必须“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增强有益于长期发展和长远利益的责任感。

          第五,必须坚持动员部署与真干实干相统一,创造政绩增强人民的信任。各级领导干部肩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职责,党的全面领导能力和长期执政能力体现为组织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神圣事业。须知创造政绩不是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人民群众才是力量之源。领导干部创造政绩不能停留于一般的组织动员上,不能变成“传声筒”式的任务部署,应该真干实干、主动作为,“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有效的动员部署以真干实干为前提,真干才能出真绩,实干才能出实绩。政绩评估不能做成领导干部考核的表面文章,而要成为赢得人民群众口碑的一门功课。防止创造政绩的形式主义,必须以真干实干增强政绩的公信力,增强人民对党的领导和长期执政的信任拥护。

          第六,必须坚持党的建设与国家发展相统一,创造政绩巩固党长期执政的基础。从一般认知看,具有显示度的政绩往往容易使人产生思想误区,形成只看“数字政绩”“报表政绩”而忽视“质量政绩”的片面性。从国家层面认识政绩观的意义建构,就要求把加强党的建设纳入政绩创造的思想和行动逻辑之中。领导干部主政一方、履职一地,创造成绩不能只抓业务、不抓党建。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抓党建同抓发展相比要虚一些,不容易出显绩”,视从严管党治党与推进发展为两码事,把创造政绩与党的建设分割成两张皮,这是完全错误的。不抓党建是不称职、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为国家发展提供正确方向的保证。党建不是务虚,抓实抓好抓强党建工作,创造政绩才能不出偏差。以坚持党的建设与国家建设相统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才能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05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百年奋斗历史最好的致敬,是书写新的奋斗历史。”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从来不是为了出政绩而出政绩。创造卓越政绩是党领导和执政能力的证明,但不是居功自傲的资本。身处“两个大局”加速演进并深度互动的时代环境,面对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肩负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重道远、责任重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把握党中央对创造政绩提出的要求,必须真正了解人民需要怎样的政绩,必须切实明白坚持正确政绩观才受人民赞美,奉行错误政绩观将遭人民唾弃。深入查找政绩观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党性上找差距、查根源、强修养,及时校正偏差,必须建立健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总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造福人民的要求,也是领导干部提升自身素养的修炼。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才能创造出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政绩,在书写新的奋斗历史实践中留下有益于党和国家事业的足迹。

    (原文刊载于《上海党史与党建》2026年第2期,注释从略)


    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干事创业一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要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等,深刻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增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把正确政绩观贯穿干事创业全过程各方面,奋力书写“十五五”开局之年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对共产党人来说,人民始终是正确政绩观的核心,是干事创业的价值源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强调“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我们共产党人干事业、创政绩,为的是造福人民,不是为了个人升迁得失。能否坚持为民造福既是正确政绩观和错误政绩观的根本区别,也是衡量政绩观正确与否的根本标准。


    践行初心使命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在百余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越是长期执政,越不能丢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色,越不能忘记党的初心使命,越不能丧失自我革命精神。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


    坚持根本宗旨的题中之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切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共产党就是给人民办事的,就是要让人民的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一年比一年过得好。我们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只有不断以良好政绩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造福人民,才能践行好党的宗旨,也才能完成好党的历史使命。我们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


    坚守根本立场的直接体现。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立场。我们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使民之所盼成为政之所向。检验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哪里有人民需要,哪里就能做出好事实事,哪里就能创造业绩;业绩好不好,要看群众实际感受,由群众来评判。


    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政绩观的重要内容


    政绩观,连着发展观。政绩观正确与否,决定着发展的成效乃至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坚持高质量发展,不仅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也是衡量领导干部政绩观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实现了工作重点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重大战略转变,提出了“发展才是硬道理”“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的战略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时代这个历史方位,明确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提出并践行了一系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为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树立正确政绩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之江新语》中,习近平同志阐述了政绩观与发展观的内在联系,指出:“在发展观上出现盲区,就会在政绩观上陷入误区;在政绩观上出现偏差,就会在发展观上偏离科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真分析研判国内外发展大势以及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对发展理念和思路作出重大调整,推动新发展理念在全党全社会落地生根。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个要求一级一级落实下去,没有正确政绩观是做不到的。


    树立正确政绩观不能停留在口头表态,最终要在实践中见真章、验成色。当前,我国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关键时期,树立正确政绩观,我们要处理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自觉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追求实实在在、没有水分的增长,切实形成正确工作导向。要完善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考评针对性和科学性,防止出现“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恶性循环,推动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把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作为正确政绩观的必然要求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按规律办事、按规矩做事,是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原则。


    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最基础的工作在于搞清楚“实事”,就是了解实际,掌握实情。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前提是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获得正确认识。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的。要坚持攻坚克难,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勇于涉险滩、破难题,知难而进、迎难而上,把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推进工作、战胜困难的实际成效。


    强化系统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树立正确政绩观,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强化系统思维和科学谋划,多做为民造福的实事好事,杜绝装样子、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进一步提高系统思维能力,把一切事物及工作作为系统来认识和把握。要增强大局观念,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持算大账、算长远账,不打小算盘、不搞小聪明,把地区和部门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要处理好显绩与潜绩的关系,以显功回应时代之问、民生之呼,以潜功积蓄未来之势、奠定兴盛之基,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赢得主动。


    坚持真抓实干。业绩都是干出来的,真干才能真出业绩、出真业绩。抓落实,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和政绩观的重要标志。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没有捷径,唯有实干。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发扬钉钉子精神,脚踏实地干,当好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坚定行动派、实干家。要弘扬务实作风,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出实招、务实功、干实事、求实效,不喊空洞口号、不搞虚假包装,以精准举措破题、以扎实行动推进,切实把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一直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学校思政课程建设。在2019年召开的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重视思政课的实践性,“把思政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1] 2021年全国两会政协联组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思政课不仅应该在课堂上讲,也应该在社会生活中来讲”,[2] 正式提出善用“大思政课”这一重要命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将“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置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总体部署框架之中。这表明,思政课的改革创新已深刻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新时代思政课建设坚持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推动两个课堂深度融合的一贯要求和高度重视。因此,在深刻把握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战略价值基础上,应深入剖析有效融合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优化两个课堂从形式结合到实质融合的路径,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的价值审视


    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不仅丰富了思政课的教学内容体系,更拓展了思政课的教学实施场域。这种融合既标志着思政课朝着更具开放性、综合性的方向发展,也契合了新时代思政课改革创新的政策导向与教育改革的总体布局。


    (一)落实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的战略部署


    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是回应新时代人才培养要求、落实立德树人工程的战略部署,其逻辑起点源于对新时代特征与育人规律的深刻把握。从外部挑战看,大国博弈向意识形态领域深度渗透,网络空间充斥着多元社会思潮,学生理想信念的培育亟须坚实的实践载体作为支撑,以抵御错误思潮侵蚀、筑牢思想根基。从内部要求看,“十五五”规划拉开序幕,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对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不仅需要具备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更需要确立将个人发展融入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的价值导向,单纯的思政课堂理论讲授已难以匹配这一育人目标要求。


    立德树人的核心要义在于实现学生“知信行”的辩证统一,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的有效融合恰恰构建了育人闭环。思政课堂主动打破校园围墙,将抽象的理论讲授置于鲜活的社会现实场景,通过具象化阐释厘清理论逻辑、联结理论与实践,推动学生完成从“知”到“信”的认知跃升;社会课堂则拓展思政课堂教学的实践场域,引导学生在解决真实问题中验证理论认知、锤炼实践能力,实现从“信”到“行”的价值转化。二者的融合绝非简单的内容互补,而是立足育人本质的系统性变革,为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落地见效提供了可操作、可迭代的具体路径。


    (二)推进“大思政课”建设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思政课被纳入治国理政战略全局,其改革创新路径日益明晰。从2019年“思政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相结合的提出,到2021年“善用‘大思政课’”理念对社会大课堂的推进,再到2022年《全面推进“大思政课”建设的工作方案》的系统性部署,直至2026年“十五五”规划纲要重申“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3] 这一系列政策演进轨迹清晰,两个课堂融合已从具体实践要求升华为“大思政课”建设的核心战略与关键举措。


    “大思政课”之“大”,在于其突破了传统思政课的时空边界与资源壁垒,构建了全域协同育人格局,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大课堂”“大平台”“大师资”的三维协同。两个课堂的有效融合正是将这一核心理念转化为常态实践的关键路径。在构建“大课堂”上,二者融合使理论讲授与实践体悟成为育人过程的一体两面,实现了教学场域的实质性拓展;在搭建“大平台”上,二者融合驱动了社会资源的课程化转化与标准化建设,不仅要求规范实践基地建设,也要促进红色场馆、现代企业、社区乡村等各类场景转化为稳定的教学资源库,为“大思政课”提供坚实的资源支撑;在汇聚“大师资”上,二者融合要求建立多元主体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街道等主体深度参与思政课的设计、实施和评价过程,破解单一育人主体的局限。因此,两个课堂融合绝非简单的教学方法调整,而是对“大思政课”战略的精准对接与实践响应,是使其从宏大理念走向常态化教学实践的关键举措。


    (三)回应教育强国建设的目标引领


    2024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建成的教育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应当具有强大的思政引领力”,[4] 将思政引领力确立为教育强国的首要特质。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进一步将思政引领力置于突出位置,作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的价值主线。


    教育强国建设要求教育事业必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实现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的整体性跃升。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的有效融合,能够突破传统思政课堂的场域边界,将国家发展战略转化成生动的实践育人主题,引导学生在理论认知与现实践行的深度互动中把握时代大势、坚定道路自信,切实彰显教育的思政引领效能。因此从理论维度看,思政引领力是综合性的精神力量,不仅涵盖思政课的引领力,还体现为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协同育人的引领力、小思政课和大思政课相结合的引领力。[5] 推动两个课堂深度融合,正是将抽象的思政引领力转化为具体育人优势、破解育人场域分离难题的重要抓手。一是践行“拓展实践育人空间”的要求,在深化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阐释的基础上,组织学生深度参与新时代伟大实践,感悟发展成就,强化理论认同,提升创新实践能力,引领学生主动投身强国建设的实践中。二是回应“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要求,通过整合全社会育人资源,统一多元育人导向,构建目标一致、权责清晰、功能互补的协同育人共同体,优化育人生态,凝聚教育强国建设的育人合力,彰显思政引领力的校社协同价值。


    当前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存在的困境


    当前,在教育强国建设战略引领与“大思政课”政策导向下,各地各校广泛开展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融合的实践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涌现出“行走的思政课”等特色实践模式。然而,在融合过程中仍面临定位模糊、供需错配、主体不协同、评价错位等诸多困境,制约着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的融合进程向纵深发展。


    (一)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融合定位的模糊


    思政课堂以教室为主要场域,通过系统化理论塑造学生思想观念,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社会课堂则以广阔社会为空间,依托真实复杂的动态场景让学生在实践中体悟,是检验理论、锤炼品格、增长才干的重要平台。二者本应围绕立德树人根本目标形成育人合力,却因融合定位模糊往往在实践中走向两个偏失:一是思政课堂理论至上的偏失,认为只要注重思政课理论教学就好,将社会课堂简单等同于思政课堂的附属补充或一般性课外活动,忽视其在锤炼实践品格、塑造健全人格方面的独特育人功能。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更多是“走过场”,未能在现实情境中探究理论的生成逻辑、价值意蕴与适用边界,也就无法从具体实践中感悟思想伟力,理论认同难以转化为行动自觉。二是社会课堂实践活动泛化的偏失,虽充分认可社会课堂的育人价值,但缺乏针对不同学段学生认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差异化、精准化目标定位,加之学段间协同不足,实践活动往往出现目标趋同、内容重复与形式单一等泛化现象,导致不同学段实践活动同质化、资源利用重复低效,难以有力回应学校课堂所学的理论困惑。


    (二)内容供给与学生需求的不匹配


    当前,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的融合推进,正面临着供给侧与需求侧错配的现实困境。从课堂内容的供给端看,一是内容选择偏理论化,往往优先选用服务教材的经典案例与权威史料,对基层鲜活实践、社会热点议题、技术变革前沿等时代性内容吸纳不足;二是供给方式程序化,思政课堂以教师单向灌输为主,社会课堂则呈现“拍照—听讲解—撰写报告”的固定流程,缺乏具有挑战性的真实探究任务,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旁听、参观的边缘角色;三是目标设定趋于统一化,对学生的认知水平、成长经历、兴趣特质等个体差异性关注不够,采取“一刀切”的教学目标,且目标阐述也缺乏清晰界定,未明确能力提升的具体维度、程度与可观测的行为表现。


    与之相对,每个学生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禀赋、才能、爱好和特长不尽相同,[6] 因此他们的需求呈现多元动态的特征。一是认知需求追求鲜活深刻,智能时代的学生信息获取渠道多元,面对网络舆论、社会热点等现实困惑,既需要理论性知识提供分析框架与价值引领,也需要实践性知识助力理解社会运行逻辑;[7] 二是发展需求趋向综合上升,学生不仅注重知识习得和能力提升,更期待价值塑造与人格养成的系统性支持,且需求层次随着学段的发展呈现螺旋上升态势;三是学习方式需求强调具身参与,学生希望个体经验、情感态度与创造性想法能够被尊重激活,渴望在真实情境中动手动脑、体悟践行,在融入国家发展、解决真实问题中涵养使命感。供需双方的矛盾,直接削弱了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融合的实效性与针对性。


    (三)学校与社会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现实矛盾


    学校与社会多元主体协同育人的矛盾并非简单的合作乏力,究其原因在于二者系统运行规则的本质差异。这种差异具象化为双重矛盾,制约着协同育人合力的生成与释放。一方面,思政教育需求与社会场域复杂性的适配矛盾。学校作为“准社会”场域,其运行凸显目的性、计划性与教育性的统一,与社会系统的多维性、复杂性、动态性存在显著落差。开展思政教育时,学校教师需要对复杂多变甚至存在价值冲突的社会情境进行筛选、提炼与教学转化,将其转化为符合思政教育教学规律、契合学生认知水平的教学案例,这极大考验着思政课教师的情境转化能力与价值引领能力。另一方面,育人责任与社会义务边界模糊的矛盾。学校作为立德树人主阵地,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思想成长和价值观塑造等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在协同育人实践中,学校需要让渡部分教学实践权给予社会主体,但由于缺乏清晰的权责划分制度与约束机制,育人成效的评价与风险责任最终仍由学校承担。这一权责失衡导致学校因规避潜在风险而在协同中趋于保守,缩减协同育人参与深度;社会主体则因权责界定模糊、缺乏有效激励与约束,呈现参与意愿不强、专业性支撑不足的问题。这两对矛盾的叠加,直接导致了社会育人资源的教学转化效率低下,协同育人的整体效能被消解。


    (四)评价导向与预期育人成效的错位困境


    科学的评价体系是衡量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的重要指标。然而,现有评价的外显性、单一化、终结性与预期育人成效的内隐性、全面化、连续性之间存在着错位和张力,制约着两个课堂融合育人效能的发挥。一是评价方式外显性与育人成效内隐性的张力。两个课堂有效融合的预期育人效果既包含可测量的知识习得,也体现为情感共鸣、价值认同、行为自觉等难以量化的素养培育。当前评价体系受量化考核导向影响,多聚焦考试成绩、实践报告、实践时长等外显指标,而忽视思想成长的渐进性、价值内化的内隐性,导致评价结果难以精准契合育人本质诉求。[8] 二是评价标准单一化与预期育人成效全面化的张力。两个课堂融合的核心育人目标是促进学生知、情、意、信、行的全方位提升,兼具知识传递、价值塑造与实践锤炼的综合效能。但现有评价标准仍存在侧重于知识掌握或实践产出等单一维度的局限,难以全面覆盖价值内化、情感升华与行为转化等育人成效。三是评价周期终结性与预期育人成效连续性的张力。思政育人是一项长期工程,两个课堂融合的预期育人成效具有长期性与动态性,需要贯穿学生成长全过程,而现行评价往往采用终结性方式,将评价节点定格于课堂结束或实践完成,未能捕捉育人过程的动态数据与成长变化,导致过程性反馈缺失,难以形成“教学—评价—改进”的闭环机制。


    促进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的路径


    突破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深度融合的困境,需要明确二者有效融合的目标指向,确立以学生需求为导向的内容供给,构建学校与社会多元主体协同的育人格局,完善全过程多维联动的评价体系,实现育人效能的充分释放。


    (一)明确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的目标指向


    立德树人是新时代思政教育的根本任务,也是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有效融合的目标指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破除思政课堂理论至上或社会课堂实践活动泛化的认知偏差,重构两个课堂理论指导与实践驱动的辩证互补关系。思政课堂以理论教学为核心,通过梳理历史发展脉络、剖析现实案例以及阐释理论精髓,从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内在规律,为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践行育人要求打牢认知根基与价值底色。社会课堂以实践教学为重点,要根据各学段教学目标设定的差异,为不同学段的学生提供精准适配的实践资源,通过引导学生亲身参与社会事务、沉浸真实场景历练,将学校课堂所学的抽象理论认知及思想道德准则转化为具体实践方法,让“立德”的价值导向更具有实践张力,“树人”的实践路径更加贴合学生需求,实现两个课堂对立德和树人的双向赋能与同频发力。


    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9] 这一经典论断精辟揭示了实践与认识的辩证统一关系,明确了实践是理论生成的源头活水,更是检验真理、发展思想的根本标尺。从实践论的视角看,两个课堂的深度融合是理论与实践双向互动的过程。思政课堂提供理论框架和价值引领,为社会课堂规避盲目性;社会课堂提供鲜活素材,破解思政教育“说理空洞”难题。唯有二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才能释放协同育人效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确立以学生需求为导向的精准内容供给


    内容供给与学生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主要是教育范式未能从传统的供给驱动转向需求牵引引发的。因而,必须从供给侧的系统性改革出发,“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加大对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接受特点的研究”[10],构建以学生真实需求为导向的精准供给,可以从内容、形式与目标三个维度发力。在内容层面,注重从偏理论化向鲜活化、深刻化转型。鲜活化突出体现在思政课堂能够根据学生关注点从社会中获取鲜活素材,把抽象道理转化为可感知的实践案例,将其讲透讲活,回应学生对鲜活理论知识的学习需求;深刻化则突出体现在社会课堂能够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能力。在形式层面,侧重从程序化向生成性、参与式转型。在坚持价值引领的前提下,打破传统程序化教学的枷锁,推动学生从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建构者,通过真实任务和问题链的设计,引导学生深入场馆、社区、田野等社会场域,在探究与个人成长、社会进步、国家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议题中,实现知识的主动建构与价值的自觉认同,回应学生参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体性诉求。在目标层面,要从统一化向个性化、发展性转型。横向层面应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构建模块化可选择目标框架,实现育人共性要求与个性发展的有机结合;纵向层面应遵循“小学启蒙道德情感—初中打牢思想基础—高中提升政治素养—大学增强使命担当”[11] 的思政育人规律,形成学段间目标递进、内容衔接与核心素养螺旋上升的一体化育人体系。


    (三)完善学校与社会多元主体协同的育人机制


    破解学校与社会其他主体协同困境的关键,在于完善各主体之间协同育人机制,即通过“双师协同型”师资队伍的结构性重组与权责明晰的合作机制建构,实现多元育人主体的顺畅对接与功能互补,激活协同育人的系统效能。一方面,组建校内思政课教师与校外实践导师专兼职融合的师资团队,建立“双师协同”的常态化机制。一般而言,学校思政课教师长于理论教学与课程设计,却往往对社会资源的教学转化和实践教学设计缺乏经验;校外实践导师熟悉行业资源却缺乏系统育人方法。要实现二者优势互补,则必须建立“双师共研、协同备课”常态化机制,推动社会资源转化为教学适配的实践育人模块,实现社会认知与教育逻辑的有效贯通。另一方面,要构建权责明晰的长效合作机制,明确学校与其他各主体在资源供给、教学实施、安全管理、成果评估等关键环节的权责,建立双向赋能的激励机制,将社会主体育人贡献、学校教师实践指导成效分别纳入对应的评价体系,激发多元主体内生动力,为社会资源向育人效能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四)构建全过程多维联动的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作为检验学生理论内化和实践应用、推动思政课堂和社会课堂深度融合的关键标尺,需要解决评价导向与预期成效的错位难题,构建多维联动、贯穿全程的发展性评价体系。一是确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既关注学生知识掌握量、活动参与率等量化指标,又重视学生价值观内化、思维能力提升、社会责任感增强以及行为持久改变等质性维度,依托多主体参与进行综合评估。二是构建指向综合素养的多维评价标准。超越对学生单一知识或实践报告的考核,聚焦理论应用、问题思考、团队协作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评价,助力培育担当有为的时代新人。三是形成持续追踪的发展性评价机制。依托数字技术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覆盖学生思想道德发展过程中的思想困惑、认知进步和行为转变,通过分析发展轨迹为个性化实践设计及融合模式优化提供精准依据,实现以评促融、以评促长。


    参考文献

    [1][10] 习近平. 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20、21.

    [2]“‘大思政课’我们要善用之”(微镜头·习近平总书记两会“下团组”·两会现场观察)[N]. 人民日报,2021-03-07(3).

    [3]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N]. 人民日报,2025-10-29(1).

    [4] 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朝着建成教育强国战略目标扎实迈进[N]. 人民日报,2024-09-11(1).

    [5] 骆郁廷. 思政引领力之我见[J].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5(10):139-150.

    [6] 习近平. 论教育[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4:13.

    [7] 冯颜利. 加快促进思政课堂与社会课堂有效融合[J]. 人民论坛,2025(21):68-71.

    [8] 关锋,顾美霞. 思政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有效融合的三维审视[J].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25,41(06):87-93.

    [9] 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96-297.

    [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9(24):9-15.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的实践探索研究”(项目编号:24AKS025)阶段成果

    (作者许瑞芳系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沈悦系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人民教育》2026年第6期

    文章作者|许瑞芳 李沈悦


    《法治宣传教育法》推进全民普法的制度进路分析

    陈  融

    【摘   要】

    《法治宣传教育法》是对全民普法事业既有制度基础的延续和发展,以推进全民普法为核心任务。立法根据教育对象设计的三大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充分保障普法教育全民受益。《法治宣传教育法》构建的“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机制及其与法治实践的有机融合,提高了全民普法的实效性、创新性。《法治宣传教育法》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法治文化建设及依法治理相结合,提升全民普法的渗透力、影响力,以充分有力的保障监督及追责机制推进全民普法制度化、法治化。

    【关键词】

    《法治宣传教育法》 全民普法 法治宣传教育

         

            2025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以下简称《法治宣传教育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治宣传教育事业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纪元,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1]本文围绕《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制定背景及主体内容,探讨《法治宣传教育法》推进并保障全民普法事业新发展的法理依据及制度进路,以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法》的诠释、传播与施行。

    一、以制度推进全民普法的法理依据

          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事业的稳步推进,系统性普及法律活动已进入国家规划日程。自1986年至今,我国已连续实施了八个“五年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律普及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法》从立法基础、思想遵循以及功能定位等各方面都充分证明其以推进全民普法事业为核心任务的必然性。

    1.对全民普法40年实践的制度总结和完善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随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全民普法”概念自此正式写入国家治理战略文本。不过,1991-2015年,五次普法规划文件名称均表述为“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个五年规划”。2016年至今,“七五”和“八五”普法规划文件名称为“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个五年规划”。规划文件中的关键词——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到“法制宣传教育”、再到“法治宣传教育”的变迁,折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和对普法教育事业的新理解、新要求。

           过去40年,除了前述八个普法规划外,全国大多数省(区、市)都出台了专门的法治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部分立法也包含“法治宣传教育”相关规定,此外还制定了《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既有制度基础配合了普法规划的贯彻实施,但总体仍存在制度位阶偏低、规范分散零散、可操作性不强、强制力不够等问题。在系统性普法工作持续40年之际,《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出台,首先是把多年来形成的经验做法和各项制度创新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也代表着“破解全民普法工作难题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2]当前使用的“法治宣传教育”概念更加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内涵,更加凸显普法推进中的政治动员模式,但内蕴其中的核心要义并没有改变,即构建面向全民的普法工作格局、提升全民法治素养的工作目标。同时,“普法教育”、“全民普法”等术语仍然频繁地出现在治理文本及学术文献中。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3]因此,本文中的“普法教育”、“全民普法”被赋予与“法治宣传教育”同等含义。

    2.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全民普法提供理论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法治宣传教育法》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立法目标,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首要内容,在整个制度体系中贯穿党领导法治的政治定力、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求真务实的实践理性、统筹全局的系统观念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坚持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4]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民普法是指由国家力量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公民的、以基本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为内容的国民教育行动。支撑全民普法行动的理论依据,涉及法律反映谁的意志、社会个体与国家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以及人民对国家治理依据的知情权限等法哲学理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点,国家立法是对人民意志的反映,法律规范既是行为规则,也是权利宣告。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全民普法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也是维护人民知情权、发展权的应然之举。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时期,知法懂法是个体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奉法有序的社会环境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法治宣传教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并明确要求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确保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文化教育权利得到具体实现。

    3.明确全民普法在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中的战略定位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5]被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工程的四大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6]“新十六字方针”所提出的法治建设四大任务,同样需要国家立法的促进和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立法法》无疑为立法的科学性提供了权威指导,丰富的行政立法通过对行政权的规范,确保严明执法,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一系列诉讼程序法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相比之下,针对“全民守法”的国家层面制度依据明显乏力。“全民守法”意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7]

           “法律所以能见有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8]显然,守法以知法为前提,知法以学法为基本条件。《法治宣传教育法》以系统性的制度设计阐明了“什么是法治宣传教育”、“谁受教育”、“谁来教育”、“怎么教育”、“如何保障”、“如何监督”、“如何担责”等关键问题,担负起推进全民普法事业提质增效的重要使命。“全民守法”是科学立法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最终环节,也是执法决定、司法裁决得以落实的根本保障。正是基于从“全民普法”到“全民守法”的功能实现,《法治宣传教育法》才得以彰显其在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中的功能定位。


    二、构建多层分类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体系

          普法教育应该根据教育对象的理解能力、实践需求,在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上制定差异化方案,由此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基于对过去40年全民普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法治宣传教育法》设计了“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以及“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三大主体篇章,以多层次、多类别、全覆盖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支撑起“全民普法”系统格局。

    1.提升“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的法治素养

          “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和“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专章设计,契合了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干部教育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所在,而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为来实现。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9]“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10]“国家工作人员法治宣传教育”专章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任职、考核各环节设计了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主要包括宪法宣誓制度、录用考试中纳入法治内容、开展日常学法活动、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年度述职事项等内容。这充分体现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要求。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专章规定契合青少年群体的心理特点、成长需求及其责任担当。新时代立德树人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提升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治素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11]青少年法治教育以各级学校为主阵地,以教材建设、师资培养、课程开发为重要抓手,以协调社会力量、法治实践教育、校园法治文化建设为有力支撑。我国义务教育阶段设置的“道德与法治”课,高中阶段的“政治与法治”、“法律与生活”课,以及高校思政课体系中的“思想道德与法治”课,都是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主渠道。在《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推动下,青少年法治教育将从学生法治素养评价、法治教育课程开发、法治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校园法治实践、法治副校长及校外法治辅导员的选聘等方面持续完善。

    2. 以社会教育实现普法教育的全民受益

          《法治宣传教育法》中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的专章设计体现了对“普法规划”、《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等既有规范性文件的延续,而“社会法治宣传教育”专章则是全新设计,指向在社会公共空间中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的普法教育。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最鲜明的特点是,没有对教育对象做年龄、职业的划分,而是围绕广泛社会生活场域提出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主体。社会法治宣传教育赋予各行业、各年龄段公民学法知法机会,不仅保障了非在校的青少年、非履职场所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可能被专项法治宣传教育遗漏的社会群体的学法知法权益,而且特别强调要根据老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对象的普遍性必然要求教育内容的广泛性。社会法治宣传教育不仅包括宪法教育、国家安全法治教育,也涉及商业交易、投资合作、出国出境、公共危机、网络空间、宗教场所、日常生活等各种场景下的法律知识普及。《法治宣传教育法》第31条特别强调要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宣传教育,反映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全民普法本质要求。

    三、落实广泛主体的普法责任,提升全民普法的实效性

           相对于“普法规划”的倡导性,《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显著提升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治理效能。基于对责任主体的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推进了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的融合,丰富了普法的内容和方法,以提升全民普法的实效性、创新性。

    1. 构建“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体系

           《法治宣传教育法》基于“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创新性规范设计构建了分类协同的普法责任体系。其一,以“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等宽泛主体对应不确定性广泛受众,突出特定教育内容、时间节点、教育资源和工作方式的重要性。例如,国家加强宪法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新经济新领域相关组织和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等。其二,以特定机构组织或者自然人等教育主体对应不确定性广泛受众,强调了这些主体承担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法定性、全民性,如要求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等主体在履职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其三,以特定施教主体对应明确的受众,表明普法职责是基于特定主体之间的管理或服务关系而产生,甚至是管理工作或服务工作的应然组成部分。例如,要求行业协会、商会等对其会员开展宣传教育,要求企业对其职工开展宣传培训,要求学校对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从业人员和网络用户开展宣传教育,要求金融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和客户开展宣传教育,等等。以上系统性规范首先强化了“谁执法谁普法”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也构建了“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社会普法责任制。由此,为普法事业汇聚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主体在内的诸多力量,并赋予广泛参与者以领导者、管理者、监督者、施教者、支持者、学习者等角色,从而打造了主体广泛性、受众全民性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充分践行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新时代法治建设思想。

    2. 通过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有机融合提升普法的实效性

          “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体系,必然促进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的融合推进,进而提升教育实效性。所谓法治实践,主要指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动态活动。具体而言,在法律法规制定及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并通过解读法律问题、回应社会关切等方式,增进公众对国家法律的亲近感、认同感。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把面向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办案程序中,引导他们依法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司法机关运用公开庭审、巡回审判、庭审现场直播、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等形式释法说理,帮助公众感受法律在定分止争、惩恶扬善过程中的公正与严明,由此增强对法治的尊重与信赖,并逐步养成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明确的普法责任体系在广泛集结普法参与力量的同时,也带来了普法内容的丰富、普法平台的拓展以及普法方式方法的创新。具体来说,各方主体能够立足自身实践领域提供个性化普法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变,形成法治需求与普法供给之间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实施将推进全国统一的普法网络平台建设,如推进智能普法平台与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共享,建立集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党内法规于一体的数据库信息平台,满足公众需求。而普法责任的落实将促进法治宣传教育从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增强受众的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全民普法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四、构建多元融合教育机制,提升全民普法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全民普法是承载知识传播、观念养成、情感培育、行为引导以及社会环境优化等多重价值意蕴的文化教育行动。关于法律的综合教育功能,很早就受到思想家的关注。西方马克思主义早期代表人物葛兰西基于无产阶级应有的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导权,认为国家可以借助法律使广大社会民众的文明程度和道德规范符合社会发展总体需要,并使他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趋于一致。[12]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内涵、教育养成规律及普法实践经验,《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并要求普法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治理实践相结合,以此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道德底蕴及其渗透力。

    1.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13]“德法合治”的核心思想就是“德法互济”,一方面主张以道德教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同时要求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强化道德要求,同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14]推进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融合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理原则的必然要求。推进“德法共育”主要有两种制度路径。一是教育目标设定上的“德法兼顾”。《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了丰富的教育内容,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成就、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普法教育既应该通过上述内容展示“四个自信”,也应该诠释法律思想、立法规范以及法律裁判中的价值立场、道德导向,通过普法活动坚定人们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观念和道德风尚的信仰和追求。例如,《爱国主义教育法》不仅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新时代公民爱国美德的认知和实践养成提供了指导。二是教育内容上的“法德渗透”。也就是以法治理论、立法制度、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文艺作品等法治资源丰富道德教育活动,实现法治教育向道德教育的渗透,增强道德教育的法治内涵。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已经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宣传教育法》要求通过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以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厚植爱国情怀,并要求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相关教材,将法治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通过对法律道德底蕴的鲜活呈现,法治宣传教育将与日常生活相融、与公序良俗一致、与思想品德教育相通,强化“以法促德”的教育渗透力。

    2.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

          哈贝马斯将文化视作道德与法律的共通性基础,认为“道德是一种文化知识,法律不仅是一种文化知识,而且是制度的核心”。[15]虽然文化在广义上指人类在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能力,以及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但法治文化偏重精神层面的倡导,主要指向制度规范、观念形态、思想理论、法律精神等要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将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促进公民法治习惯实践养成列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而《法治宣传教育法》不仅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列为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而且在教育方式及保障机制中特别强调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相结合。这表明,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前者重在为后者奠定知识基础,后者为前者指明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目标。“法治文化”一词在《法治宣传教育法》文本中出现九次之多,不仅涉及政府、文旅部门以及学校等多类法治文化建设主体,还涉及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任务,包括“提升法治文化国际传播能力”、“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传播、法治文化等相关人才培养”、“优秀法治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对法治文化相关文物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建设法治文化场所”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16]《法治宣传教育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职责要求。目前,全国已建成113个全国性、5000余个地方性的法治文化阵地,并在积极探索“非遗+普法”等创新模式。《法治宣传教育法》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要求,将增强普法教育的历史文化底蕴,提升教育方法的实践性、参与性、互动性,进而推动全民普法的目标升级,即推进崇德守法文化传统沁润人心、融入生活,营造尊法学法的社会风尚,培养守法用法的公众习惯。

    3.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

          《法治宣传教育法》第1条明确提出“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立法目的,彰显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的内在关联。法治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公民法治素养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内在支撑,而依法治理又是涵育公民法治素养的实践课堂,并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鲜活素材和外在激励。因此,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的有机结合,有助于实现教育效果与治理水平的同步提升。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的根本策略,在于坚持问题导向、激发治理活力、提升教育效果,并在以下领域重点发力:其一,落实基层依法治理。例如,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必须与依法治校相结合,尤其是要针对性地防范校园欺凌等伤害学生权益、影响校园安全的恶性问题发生。对企业员工的普法教育必须结合企业合规建设、员工劳动权益保护、职工民主参与等治理实践。其二,促进行业依法治理。社会各行各业在开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中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同步达到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网络用户的海量增长、网络技术更新迭代,网络服务提供商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自治力量对于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特别重要。互联网平台既要引导广大网民崇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也要加强对网络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推动网络企业自觉履行责任,做到依法依规经营。其三,优化专项依法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因其针对性强、执行力度大而具有强烈的教育警示效果。例如,近年来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持续开展针对自媒体乱象、直播短视频、商业网站平台的专项治理,重拳打击网络谣言、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违法失信行为,同步提升网络服务商及网络用户的法治素养。另外,《法治宣传教育法》特别强调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过程中的法治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在依法应急管理过程中及时引导公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助于降低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五、以充分有力的保障监督和追责机制确保全民普法的制度化、法治化

          作为一项由国家统筹安排的系统性社会工程,法治宣传教育的推进既需要党政机构的领导实施,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协同参与、空间依托和载体资源开发;既需要内化自觉,也需要外在监督;既需要鼓励支持,也需要强制惩戒。

    1. 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全方位保障

          《法治宣传教育法》将自上而下的普法职责落实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其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一方面,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培养普法教育示范人员、组建普法讲师团、建设普法专家库,同时鼓励和支持普法志愿者、普法理论研究者以及法治传播者,加强普法教育的人力保障。另一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法治文化场所,开发普法教育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充足的普法教育场域。此外,《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全民普法做好财力保障。除了以上组织保障、人力保障、空间保障和财力保障外,《法治宣传教育法》还强调对教育载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法治宣传教育载体资源是指承载法治信息、沟通普法施教者与普法对象的中介物。针对不同的施教主体和教育受众,必须注重载体资源的多样性、便捷性。《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提出文物古迹、宪法宣誓活动、国家宪法日、宪法教育周、法治文艺作品、学校课程、法治文化基地等普法教育载体,并积极拓展历史文化遗产类、场馆基地类、活动仪式类、节日时间类、出版物类、网络信息类、榜样人物类等载体资源。通过对教育载体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进普法教育日常化、常态化。

    2. 对法治宣传教育进行系统性监督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监督主体来划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等。《法治宣传教育法》重点明确了以下三种监督形式:第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必须对同级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就履职情况实施行政监督。第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即权力机关监督。各种监督形式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全民普法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取得持续性的良好成效。

    3.围绕法治宣传教育严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导致的强制性法律负担。与之前的普法规划等相关文件相比,《法治宣传教育法》的亮点之一是冠名“法律责任”的专章设计。该章列举了导致法律责任的以下几方面重点情形: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相关职责;其二,单位或个人违反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其三,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法治宣传教育设施,损毁展品、器材的行为。围绕以上追责情形,《法治宣传教育法》明确了对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适用,尤其是细化了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包括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也有对相关单位的限期整改。总之,《法治宣传教育法》的有效实施将综合宪法、刑法、民法典、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领域立法规范的效力。关于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足以说明,《法治宣传教育法》将普法事业引入全方位的法治保障网络,充分彰显其推进全民普法事业的法治力量。

          《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与施行具有多重价值意蕴。它是首部明确适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的国家立法,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贯彻执行进入新阶段。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之一,《法治宣传教育法》也是继《爱国主义教育法》之后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又一专门立法,必将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法治保障力量。从全球视域来看,《法治宣传教育法》是世界上首部面向全民大众普及宣传法律知识和观念的国家立法。虽然美国的《1978年法治教育法》在名称和内容上被认为是最早致力于向非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立法文件,但此法并非完整意义上的专门立法,而只是美国《1978年教育修正案》第三编“特殊项目”中针对“法治教育”项目所作的简明规定,仅仅是立法说明“该部分可以被引用为《1978年法治教育法》”。[17]所以,《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也标志了中国正在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分享中国智慧、贡献中国力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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