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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报:“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学术研讨会在沪召开


 


1227日,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专题研讨会在华东师范大学教师之家举行,会议由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市伦理学会、华东师范大学公民发展与现代德育研究中心、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研究课题组主办。来自20余所高校、理论媒体的近40位专家学者及青年学子参加会议。













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常务副院长王建新教授、上海市伦理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陆晓禾研究员在开幕式上致辞,开幕式由华东师范大学余玉花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的主题,展开集中讨论。

上海社会科学院陆晓禾教授发表题为“爱国心之隆盛:义务与问题”的发言,围绕爱国心的历史渊源、来源驱动、发展规律展开,深刻揭示了爱国心的两层内涵,一是对国家的爱的情感,二是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并聚焦现实对比了日本、美国、法国的法律,阐明了爱国从道德范畴走向德法共济的原因, 提出爱国仅限于公民的道德义务和国家宪法的倡导仍是不够的,需要在具体的条款上予以保障和规范。

华东师范大学付长珍教授从观念史的角度,提出爱国到底爱什么、怎么爱的问题,并从三个阶段即子民时代、国民时代、公民时代,分析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定位,辨析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关系问题, 指出爱国主义情感秩序重建的重要性。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佀化强教授通过分析西方中世纪爱国主义兴起的两个传统领域,即通过概念、隐喻构建国家,指出现代社会法制正是在解构国体的基础上形成,在提出当前我国增进爱国主义主要是加强美化国家而不是用一种强迫的手段使国家变得更好。

华东政法大学杨嵘均教授认为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角度来讲德法共济作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道德智略和他位思想的融会贯通和创造性转化,更是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治理思想在当代的深化和扩展。他指出自律和他律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道德与立法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新时代我国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德法共理的实践逻 辑。

上海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问题,分析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以及落实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现实困境,指出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找到一个文化的纽带。最后提出爱国主义价值入法的研究为今后的法律制度研究延伸了空间。

复旦大学法学院潘伟杰教授认为今天讲爱国主义的法律体系保障研究必须坚持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回望人类过去的历史,我觉得我们一定要走出绝对的某项制度安排,绝对的某个学科来解决人类面对的问题,也就意味着我们充分尊重社会的复杂性,意味着我们对国家认同不是建立在某种排他性、绝对性、中心主义的价值基础之上。第二前提是要到人类文明发展的系统性思考当中去。指出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革命、制度、思想的重要作用。其次,从法学的角度分析当前国家所面临的三个问题:认同危机、参与危机、分配危机。最后提出法的现代性面对危机需要坚持个人权利、产权正当、绝对自由。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认为爱国主义法律保障的规则化首先要考虑爱国主义在整个价值观当中的地位及爱国主义与政治、国家治理的关系。其次从爱国主义的输入及输出两个端口落实法律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郭忠教授从现代神经科学的角度阐述了德治配合法治的秩序机理,他指出人们在学习和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过程其实是行为模仿到社会秩序的心理认知过程,在社会模仿链中,往往是低位模仿高位范本,一个行为带动一个行为,当被模仿到达一定程度提炼总结后就形成了道德规范和观念。因此,德治秩序需要依靠关键少数的道德模范带动进而配合法治秩序。

兰州大学法学院刘光华教授发表题为“特色法治视野下的爱国:德、法机制的衔接与实现”的发 言,在法治的视野下从价值理念、制度机制和规则三位一体的角度来思考爱国主义入法的思维和关系的限度

安徽师范大学王习胜教授发言题为“爱国合理性的度量之思——在道德与法律之间”,从“道德” 合理性的再追问、的信仰的道德追问、爱国主义道德悖论、爱国合理性的双重边界四个层面论述了爱国合理性的度量问题,不是该不该爱国的性质问题,而是爱国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的边界问题。






发言结束后,各位专家学者及青年学子就爱国与爱党的关系、法律保障爱国主义的规范的内容的全面性、爱国是权利还是义务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本次研讨会对“德法共济推进爱国主义”的多学科讨论,为“爱国主义保障的法律体系研究”的课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多方智慧,也为爱国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提供了深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