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试行)



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6年度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学院研究生评比的工作,更好的发挥研究生评优评先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以学校的文件通知要求为基本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在校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各级处分或校、院通报批评,一律取消其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二条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学校应届毕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按照学校下发的名额1:1推荐候选人。

第三条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品行高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应未受过处分;申请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校院系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三)热心为集体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积极参与校内外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以及学校、院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

(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科研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五)学位论文能按期答辩,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六)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保家卫国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七)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八)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同时应符合上海市当年要求的其他评选条件。

(九)全日制研究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则上在校期间应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或者荣获校长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宝钢奖学金,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

(十)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全日制研究生评选标准进行。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根据申请条件自愿提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提交相关原件材料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论文的复印件需按学校科研处要求复印出封面、封底、目录、正文。

(二)院系组织班级学生对申请者进行民主评议。

(三)由院系领导、研究生人才培养委员会、辅导员代表、院系团委书记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对班级民主评议产生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并综合考虑院系党团组织和辅导员的意见后,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评选出本院系的华东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四)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在公示期间,如学生对此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研究生工作学院领导反映,学院将及时组织优秀研究生评选委员会进行核查、裁决和反馈。如无异议,则公示期结束后上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如学生对学院评选委员会裁决仍有异议,则报请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最终裁决。

   (五)最终由学校审核并公示。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23